上诉人固原广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商贸公司)、固原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4日、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汇商贸公司、广汇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虎显,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于2009年11月19日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于2011年6月1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固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上海索美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索美达公司)在固原市南河滩建设固原义乌商贸城(以下简称商贸城)。2003年10月6日,李**与万**签订协议,约定上海索美达公司(李**)退出商贸城建设项目;李**交回在本项目中的全部批文和资料;本项目的全...(本文书还有17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