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第一**********、石嘴山市**********为与被上诉人李**、王*、崔**、原审被告中国第一**************************、张*合同纠纷一案
一冶建设公司答辩称,认可星翰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李**、王*、崔**答辩称,与对一冶建设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的答辩意见相同。
一冶供热项目部答辩称,认可星翰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张*答辩称,认可星翰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在二审审理中,一冶建设公司对其一审时所举的证据及证明的观点有所变更,星翰市政公司、李**、王*、崔**、一冶供热项目部、张*仍然坚持一审时所举的证据及证明的观点和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上诉人一冶建设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十二份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上诉人与宁夏石嘴山惠农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为宁夏石嘴山惠农区集中供热工程Ⅰ标段的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同时证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所涉及的工程内容为总工程中的劳务部分。
2、《土方砂石料运输合同》一份、电汇凭证、结算单、中国银行存款回单、证明、收据等共十二份。证明:上诉人负责购买沟槽开挖后技术回填主要用材料砂夹石和负责将开挖土方外...(本文书还有3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