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陈**、陈**与被上诉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东来公司)、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原审第三人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张**、陈**、陈**于2008年6月25日向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胖东来公司、中建七局、金诺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99789.68元。原审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8)魏*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张**、陈**、陈**与金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2009)许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魏*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张**、陈**、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陈**、陈**的委托代理人马**,胖东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中...(本文书还有3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