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薛**答辩称:国能公司与薛**、薛**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上属探矿权转让合同,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而未生效,国能公司请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缺乏法*依据,应依法驳回。
龙辉公司答辩称:龙辉公司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国能公司将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缺乏依据,应当裁定驳回。
第三人王**、薛**述称:王**、薛**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同意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国能公司无权申请王**、薛**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且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薛**、薛**反诉称:由于国能公司怠于履行申请探矿权转让合同批准的义务,故意阻碍合同生效要件的成就,应对合同未生效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返还已交付的物品。据此请求:1、判令国能公司赔偿因过错导致合同未生效给薛**、薛**造成的经济损失1497...(本文书还有15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