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甲在担任天台县平桥镇麻车陈*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40万元用于个人存积分。
1、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陈*甲将人民币75000元的村集体资金存入个人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于2012年4月6日归还该笔...(本文书还有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