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月1日举办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郁某乙,现已成年,在南京林业大学就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8月搬离家中在外居住。原告曾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又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原告再次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有**,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