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立功与被告白银市平川区恒源煤矿、甘肃国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立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甘肃国鼎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银市平川区恒源煤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白银市平川区恒源煤矿签订了《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白银市平川区恒源煤矿交纳劳务安全风险抵押金400万元。协议第十八条还约定:“因……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性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限甲方(被告白银市平川区恒源煤矿)在20天内退还乙方(原告)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和新增设备的折价处理。”当天,原告向被告白银市平川区恒源煤矿交纳了风险抵押金人民币400万元。2012年9月26日,由于煤矿所在地行政区域发生矿难,当地政府要求所有煤矿停产整顿。原告在接到政府突然下发...(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