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
原告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登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后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1989年,被告在黄石市当兵时与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月8日在薛*民政办登记结婚。1997年12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现随原告姚**一起在上海打工。2013年9月27日,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经报警处理,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与我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