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杨*与被告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维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原告王**、王**、王**、杨*的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王**、杨*诉称:1995年四原告通过村委会开荒分得33亩荒地。当时四原告分得33亩荒地时,有劳动能力的长子王**已经在1992年12月到喀什市叶城县29团当汽车兵,剩下王**当时患脑血栓、肝炎、听力二级残疾;吕**患肢体残疾一级瘫痪在床,王**刚离婚患精神残疾三级,杨*6岁,对分得的33亩荒地无耕种能力。1996年3月11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33亩荒地转包给被告耕种。并约定承包费3000元,谁违约给对方罚款6000元。1996年原告王**从部队退役,因为一直没有找到该合同,直到20...(本文书还有2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