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孔*萍、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33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tk01、xxxxxxxxxxxxxxxxxx-tk02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分别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83万元以及50万元的授信额度贷款,贷...(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