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
被告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孙**、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孔*萍、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谈**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孙**于2013年2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孙**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35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孙**签订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tk01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孙**提供235万元的授信额度贷款,贷款期限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68%,被告孙**未按本合同的...(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