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
被告杨*。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丁**、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孔*萍、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杨*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丁**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丁**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53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丁**签订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tk01、xxxxxxxxxxxxxxxxxx-tk02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分别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丁**提供149万元、244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6...(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