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洪*,男。
原告华*与被告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向被告丁*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着,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并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诉称,2005年2月被告丁**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自2005年2月26日至2005年5月25日,被告洪*担保还款。因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归还了49,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曾于2009年4月21日起诉,经诉前调解,被告表示对账后还款,要求原告先行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丁*归还借款201,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5月26日计...(本文书还有1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