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中融炉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乌中镇金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中融炉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乌中镇金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中融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合作铬矿、铬铁国内外采购代理业务,在此期间,每年原告与被告中融公司和被告内蒙古乌中镇金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冶炼公司)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2008年4月1日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代理被告中融公司从国外采购铬矿、铬铁事宜,包括办理对外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口付汇、报关、保险、商*等手续,被告中融...(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