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以下简称天元交警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告天元交警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晏**、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天元交警大队于2015年1月3日作出了扣留湘b******摩托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被告天元交警大队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211-370326333),拟证明:1、2015年1月3日,行政相对人“彭*福”具有“驾驶未戴头盔、无证驾驶、驾驶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未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四项违法事实;2、被告已将行政相对人“彭*福”违法事实和执法具体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