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6日在本院第八法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日生长子魏*,20xx6年x月x日生次子魏*。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进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屡次带亲友到原告就职的公司殴打原告,毁坏公司门窗等财产。为阻止被告等人的不法行为,原告同事赵x、刘x等人因伤住院。原告也因防卫过当,被泗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2天。2014年4月11日,原告曾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仍然分居。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长子魏*已成年,不需原、被告抚养;次子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3、位于泗阳县王*镇房产归被告所有;位于泗阳县大顺公寓商铺归原告所有;苏n×××××车辆归原告所有;4、江苏银行贷款1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3万元、中国银行贷款1万元、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40万、借王*10万元、借赵*5万元、借倪x10万元、借泗阳xx汽贸有限公司42万元,合计债务125元及位于泗阳县大顺公寓商铺按揭贷款本息,由原、被告平均分担。
被告刘*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自上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出现新的矛盾,仍有和好可能。2、如果离婚,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3、被告要求位于泗阳县大顺公寓价值350.4万元商铺属于原、被告的1/3产权份额归被告所有,位于泗阳县王*镇房产归原告所有。因泗阳县王*镇**房产在原告老家,离婚后被告不可能去生活居*。4、除原告陈述的...(本文书还有8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