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彭**与上诉人熊**(女,被害人)同系湖南省新邵县龙溪铺镇泥丝村村民。2014年5月11日16时许,熊**和彭**的侄媳妇黄**因熊与已故村民肖桂英兑换田土一事发生争吵,黄**争吵几句后便离开了。熊**边骂黄**边走到了彭**的屋门前。彭**要熊**别骂黄**了,熊**见彭**帮黄**讲话,便持镰刀刀背打彭**,彭**拿起屋前的锄头阻挡,双方互相争夺对方的工具发生扭打,双方均受伤。熊**构成轻伤,彭**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熊**受伤后在新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医药费15390.50元,取内固定器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200元,误工费6422元,护理费1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31202.50元。原判判决彭**赔偿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721元,彭**已交至新邵县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邵县龙溪铺镇泥丝村7组彭**屋前。...(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