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胡**,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0月26日,被告张**给原告张**出具借条一份,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借条上未约定利息。2006年6月24日,被告张**之妻即被告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滑县支行给原告张**汇款24000元;2007年8月13日,给原告汇款24000元;2008年9月11日,给原告汇款20000元;2009年7月4日,给原告汇款2000元。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下余借款。
另查明:2009年4月26日,被告胡**重新给原告张**出具了一份20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上也未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张**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被告偿还的是部分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对此又...(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