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
被告周**。
原告苏*市富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金属公司)与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利达金属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利达金属公司诉称,被告周**、周**分别系案外人周**的妻子、女儿。2013年5月8日,周**因资金周*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25000元,但至周**突发疾病死亡时(2014年5月22日)亦未归还其上述款项,后其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上述借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周**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周**、周**在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周**辩称...(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