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罗**诉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及原告杨**、罗**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被告王**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罗**诉称,原告杨**、罗**系夫妻关系。原告杨**租赁衡阳市石鼓区常胜路**栋综合楼**号第一间门面,经营衡阳市石鼓区罗*迪雅日用品商行,原告罗**系商行工作人员。2013年12月22日40分许,被告王**驾驶湘d******小车,沿解放大道由东往西行使至鸿运数码广场前地段时,原告在该地段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穿解放达到。湘d******小车前部与两原告身体接触,造成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认定驾驶员王**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通过人行道时,没有停车让行,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两原告无责任。两原告负伤后,被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救治。原告杨**后经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罗**经法医鉴定不构成伤残。本次事故造成两原告肉体痛苦及精神损伤,其中原告杨**损失为205914元,原告罗**损失为45798.20元,合计251712.2元。鉴于被告王**于2013年9月26日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交强险和商责险,且事故发生在...(本文书还有5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