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月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如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据被告人寿财险的申请,对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并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的法定代理人蒋**,被告人寿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5年1月18日14点,被告卢**驾驶湘e.oxxxx小型轿车沿北塔区江北大市场宜兴街自南往北行驶,将自东向西横穿道路的原告蒋**撞倒,造成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卢**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无事故责任。故请求判令上述二被告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660元(当庭变更)、精神损失费3000元,鉴定费703元,共计...(本文书还有3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