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曾**、曾**、曾**诉被告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如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上述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6月19日对被告肖**在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的事故赔偿押金24万元予以财产保全;依法通知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融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2015年7月2日和2015年7月20日二次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曾**、曾**、曾**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肖**、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袁*、曾**,第三人狮桥融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曾**、曾**、曾**诉称,2015年1月17日11时40分许,被告肖**驾驶其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的车牌号为湘e.bxxxx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杨*垅地段时,在堵车后车辆起步时,将行人曾卫国撞倒并碾压,致曾卫国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肖**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卫国无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31400元、丧葬费21946.5元、交通费...(本文书还有4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