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鸿鑫物业)诉被告黄**、被告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如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黄**系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的职员,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追加众鑫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鸿鑫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岳**、被告众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鑫物业诉称,2013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黄**驾驶湘e.0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蔡锷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湘窖酒业路段时,将环卫...(本文书还有2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