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吕**、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2014年10月8日和11日,被告吕**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分别是71400元和51000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一个月偿还,月利率2%。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吕**催要,至今未偿还。两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有共同偿还义务。现要求二被告偿还2014年10月8日借款本金71400元,给付利息14280元(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8月8日,按月利率2%计算)。偿还2014年10月11日借款本金51000元,放弃主张利息。合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2400元,利息1428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吕**未进行答辩。
被告包...(本文书还有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