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赵**、刁**、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韩*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赵**、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3月16日被告赵**在原告处借款6.6万元,被告刁**、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该款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偿还借款6.6万元,被告刁**、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庭审答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属实,但本金是6万元,其余的是两个月的利息。当时约定2个月还款,到期后没有还上,原告找到赵**和其妻子宋永珍,重新做了一枚金额...(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