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07年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5日,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小孩。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在为家庭付出时,被告却不负责任地与他人公开同居,并且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加。原告曾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为给被告改过机会后撤回了起诉,但被告仍无悔意。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小孩周*豪归原告扶*,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
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