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株洲九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株天法民一初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原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重新登记立案。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九睦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株洲芙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芙嵘公司)和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良,与审判员颜页、人民陪审员于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2014年12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一担任法庭记录。第一次开庭,原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何**、被告九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匡**、第三人芙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九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匡**、郭**、第三人芙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诉称:2007年,第...(本文书还有4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