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龙**诉被告李**、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中伟独任审理,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雪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龙**的委托代理人谭**及被告李**、罗**的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诉称:2007年8月31日被告与株洲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将湘银大厦3-**楼租赁给被告,租期为15年,且约定湘银大厦不得另行招商与被告经*的ktv相类似的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湘银大厦**楼开展了ktv经*活动,取名阳光***.后因种种原因,被告方多次找原告协商将该ktv转让给原告经*,原告认真查阅了被告与湘银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后,同意在同等租赁条件下受让被告阳光*...(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