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攸县艳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艳塘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参加了两次开庭。被告艳塘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参加了第一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原告自2008年6月在艳塘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012年9月,艳塘矿业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家休息几天后,感觉浑身无力,咳嗽越来越严重,于2012年9月25日到株洲市××防治中心治疗,被确诊为煤工尘肺一期。原告主动找被告协商处理,被被告无理拒绝。2014年12月26日原告向攸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15年4月22日,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攸劳仲案字(2015)45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该裁决书第一项内容;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6745.7元;...(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