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湖北荆洪公司、老河口荆洪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原告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重新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湖北荆洪公司、老河口荆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诉称:原告系被告老河口荆洪公司退休员工,退休后继续在被告老河口荆洪公司工作,其后被安排到被告湖北荆洪公司上班。2011年12月9日,原告与同事邓有国、舒安运从公司回宿舍,在途经207国道曹*路段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并受伤,摩托车驾驶人乘着夜色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同行人员及时报案并将原告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本文书还有3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