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诉被告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建设银行信用卡。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至2014年1月1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27080.13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127080.13元(截止到2014年1月17日),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协议》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被告孙**填写申请表,在原告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一张,该申请表中注明被告已经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并愿意遵守该协议全部内容。该协议第三条第六项约定: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本文书还有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