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姚**及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诉称,2015年3月31日8时许,原、被告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从自家拿出一把菜刀,冲上去用刀砍原告,导致原告头部等部位受伤,因被告的女儿和邻居及时阻拦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在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687.1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姚**辩称:1、本案系原告无理取闹、无端生事、受人指使而引发的;2、本案证人张露琦与被告打过架,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没有拿菜刀,当时砍柴生火手持柴刀,且没有砍伤原告,原告也没有刀伤。被告当时也受伤了,但公安机关没有给被告验伤鉴定;3、原告住院病因为脑动脉供血不足,与打架无关,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