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侯**。
被告东乡县顺发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顺发汽车”),地址东乡县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缪**。
被告辛**。
被告黄**。
被告黄**,系被告黄**的父亲。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乡公司”)与被告侯**、辛**、黄**、黄**、顺发汽车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东乡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侯**、辛**、被告顺发汽车法定代表人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东乡公司诉称,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被告侯**所有的赣f×××××小轿车在原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后被告侯**将赣f×××××小轿车出租给被告顺发汽车从事经营...(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