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华山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工贸实业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皇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原告沈阳华山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下达(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1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潘*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杨*云,人民陪审员巴信岩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王**,被告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看管费14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给付看管费1440000元缺乏事实及证据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04年才成立,原告说从...(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