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曾带领公安民警抓捕指使其贩卖毒品的“汪海”,但未成功。
另查明,公安民警于2014年9月28日破获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聚福路**号保利花园**期**栋**单元**号的特大制造、贩卖毒品案件线索并非来源于毛某某的检举。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毛某某被挡获的时间、地点以及立案情况。
2、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8月7日18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武侯区文昌路福莱斯特商场旁的经典汽修旁的空地将被告人毛某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和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颗粒;从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奥拓车上查获疑似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和一些子弹。公安民警当场...(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