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3日18时许,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在银川市贺*县马家寨加油站将在逃人员王*抓获归案。
3.证人王*甲、王*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经王*甲辨认,确认照片模板上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该村村民王*,即本案被告人王*。(2)经王*乙辨认,确认照片模板上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弟弟王*,其家人和村里人一直称呼其弟弟为王*,即本案被告人王*。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1)同案犯张*、张*、周**、王**、王*因本案先后被判处刑罚的情况。(2)1999年3月5日王*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5年10月31日被释放。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二人死亡...(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