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枞阳县汤沟镇黄仪自来水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被告人钱某甲,经营范围为生活饮用水生产。2008年上半年,钱某甲得知国家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遂与枞阳县汤沟镇中心村委会协商并以该村名义申报2008年度新增的枞阳县汤沟镇中心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项目被批准后,枞阳县水利局下拨汤沟镇中心村**号个受益人口指标,钱某甲在未实际实施2008年度新增的枞阳县汤沟镇中心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情况下,伙同汤沟镇中心村委会编制虚假的施工合同和验收资料申报验收,骗取国家项目资金人民币310288.2元。其中,钱某甲分得人民币183398.2元,汤沟镇中心村委会分得人民币126890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31日,枞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钱某甲以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同日,枞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至钱某甲家中口头传唤钱某甲时,因钱某甲外出办事未归,便电话联系上钱某甲让其...(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