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7月初,宜宾市禁毒缉毒支队接群众举报,韩*在宜宾范围内贩卖毒品。经查实,该员长期在从成都购买冰毒后带回宜宾贩卖。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
2、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归案说明,证实宜宾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将韩*贩卖毒品案移送珙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办理,并先后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泸州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出站口及江阳区、巡场镇步行街将黄**、肖**、韩*、朱**、罗**等人抓获归案的情况。
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⑴根据韩*提供线索,在润禾花园**幢**号房间查获大量冰毒、麻*,冰毒净重5.738千克,麻*净重0.244千克。(2)公安机关技侦支队对韩*电话侦控反馈情况,证实韩*从2013年以来只在黄**处购买毒品。(3)从黄**处扣押的两部手机号码为186×××9288、187×××1037,从韩*处扣押的手...(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