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与被告滁州市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瑶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滁州瑶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诉称:2011年1月5日,原告在被告投资开发的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购买了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1.2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62689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交房条件为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逾期交房的,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及交房时应出示的证明文件**房屋实测面积资料,质量保修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如期交房,而且房屋存在严重问题。另外被告没有建筑楼梯,虽然双方合同中存在预留楼梯口洞的约定,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本文书还有3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