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男。
被告蔡**,男。
原告闫**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8月6日由审判员陈*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被告阳光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禹**、被告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0日16时许,在310省道延津县高寨十字路口南100米处,被告蔡**驾驶豫g******8号轻型货车自北向南行驶时,与申**驾驶的豫g******号货车自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后豫g******8号轻型货车又与由任德洋驾驶的豫g******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蔡**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申**负本次事故的次要...(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