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洋洋公司)诉被告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简称国际音像社)、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简称泰达中心)、北京维宝光盘有限公司(简称维宝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喜洋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王*,泰达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穆**,维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国际音像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洋洋公司诉称,2001年9月17日,我公司与泰达中心签订合同,委托泰达中心在中国大陆发行我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水木年华”专辑《一生有你》,授权期为3年。2005年11月7日,该合同期满后,我公司在北京华人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人公司)仍然购得了泰达中心发行、维宝公司复制、国际音像社出版的《一生有你》cd专辑。为此,我公司认为在泰达中心与我公司的合同到期后,泰达中心继续发...(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