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阳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佘**、被告刘**、被告邵阳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4年12月27日12时50分许,被告刘**驾驶湘e******号小型轿车,在邵东县城昭阳大道邦盛大酒店地段时,撞伤原告肖**。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湘e******号小车在被告邵阳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肖**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58156.28元。庭审中,原告肖**将其诉...(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