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湘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胡贵成、雷萍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代理书记员罗*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李**、胡**,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平安保险湘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4年9月20日40分许,被告李**驾驶湘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郴州市解放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飞虹路交汇路口转弯进入飞虹路时,撞上沿飞虹路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原告高**,造成原告受伤入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15年1月12日,经湘南学...(本文书还有3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