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8日,我公司与被告于**及案外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经贸信托公司)、案外人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仕服务公司)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外经贸信托公司申请贷款60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维仕服务公司和我公司愿意为此提供相关服务并为被告提供担保。外经贸信托公司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我公司于2015年3月9日代其向外经贸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罚息、扣款失败手续费共计60205.12元。被告至今未向我公司偿还代偿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扣款失败手续费共计60205.12...(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