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诉被告王**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和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诉称,被告王*于2011年12月23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44万元整,期限15年。同时,被告王*用购买的本市柏庄春暖花开**栋**单元**室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王**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志愿为被告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44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5年2月21日止,两被告已拖欠...(本文书还有1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