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被告人余**犯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石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7
  •  
  • 【案例概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2800元,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移送的证据材料和发表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余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虚构认识石林县西街口烟站站长,可低价购买烤烟专用...(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