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2800元,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移送的证据材料和发表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余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虚构认识石林县西街口烟站站长,可低价购买烤烟专用...(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