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乘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隆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隽独任审判。根据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裁定,冻结被告乘隆公司、吴*银行存款人民币491,560元(币种下同),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此后,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乘隆公司、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施**,被告吴*(未参加2015年6月4日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乘隆公司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合同》,...(本文书还有3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