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阳**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龙**,申请人龙**、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鸿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龙**、阳**申请称:一、郴州仲裁委员会所依据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郴州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已具备交房条件,所依据的证据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除被申请人盖**,无任何参与单位及监督单位的盖章,且所有参与人员的身份和签字的真实性均不能确认。本案诉争房屋至今未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也是在验收报告之后才取得,但竣工验收报告中却明确“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也已办理”。因此,该份竣工验收报告明显是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被申请人所开发的房屋因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交房,质监站、规划局**房**、消防大队等部门均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或处罚通知书,但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这些资料,导致业主无法得知需要整改的项目及整改情况。因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4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