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阿依*、阿热义·****、阿依森巴提#U*堆山哈力、阿扎玛提#U*堆山哈力、哈力巴依#U*巴孜尔别克、巴俄依拉#U*哈米丹诉被告博尔塔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温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温公交认字(2014)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双方的事故责任划分。经被告质证无异议。
2、五个被抚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五个被抚养人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经被告质证无异议。
3、温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温)公(物)鉴(法)(2014)13号鉴定文书。用以证明:受害人为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被告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以上三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确认。
4、交通费票据。用以证明: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
被告只认可500元交通费。
被告水利电力物资公司对辩称理由,提供以下证据:
博州公安局出具的(博)公(物)鉴(理)字(2014)****号鉴定文书。用以证明:经检测,堆山哈力心血中酒精成分含量为300mg/***.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8日19时50分,堆山哈力醉酒,未戴...(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