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柯**、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荣公司)、陈**因与被上诉人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一、2013年,被告仁荣公司将其办公楼外墙按照大理石板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被告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陈**将劳务分包给柯**,柯**分包后雇佣原告徐**进行施工。11月22日下午3时,原告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4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陷入昏迷,当即被送至厦门长庚医院救治。
二、原告徐**在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02日在厦门长庚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473.1元,医嘱患者出院后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徐**在2013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3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23574.26元。原告徐**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出院后,就诊林凤妇科西药诊所花费医药费1270元以及购买医疗用品(肋骨带)252元。2014年3月3日原告徐**就诊厦门市仙岳医院进行临床记忆检查,花费医疗费576元。
三、被告陈**为原告徐**支付2013年11月22日被送往长庚医院的救护车等急救费用369元以及长庚医院门诊费2797.20元。2013年12月3日被告陈**为原告支付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的急救转运费300元。被告陈**在本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徐**垫付医疗费用33755.7元。
四、原告徐**的伤残程度经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十级附加2处十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90日;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0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600元。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柯**、仁荣公司、陈**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1146.36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3687.82元、护理费7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残疾赔偿金9926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198128.18元。
原审另查明,厦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860元、厦...(本文书还有8481字未显示)